作者:杜婧 发布时间:2007-01-04 09:41:42
武汉律师网讯 48岁的原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泽宇,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2002年12月间,黄泽宇在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并被城乡集团委派到博宏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经预谋,先以支付拆迁服务费为名从本公司领取100万元的转帐支票,再以虚假的拆迁协议及发票平帐,将本公司1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黄泽宇分得40万元;其还于2004年5月,利用职务便利,将出国考察结余的本单位公款1万美元非法据为己有。
黄泽宇在担任城乡集团开发中心主任、博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就博宏公司“博宏花园”项目转让与北京容大世纪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顾问委托协议。上述项目转让后,城乡集团开发中心支付北京容大世纪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咨询费200万元。2003年至2004年期间,黄泽宇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100万元。在转让博宏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北京凯旋房地产公司违约的情况下,黄泽宇未全额扣除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为此,他于2003年间收受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10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泽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贪污犯罪,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其坦白部分受贿犯罪,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酌予从轻处罚。黄泽宇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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