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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形形色色“假离婚”

透视形形色色“假离婚”

日期:2006-11-19 11:19:55 |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蒲哲 | 阅读次数: 4

提要: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或许是一种解脱。但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通过“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那么,在形形色色的假离婚背后,暗藏着怎样的玄机呢?

离婚是为了家庭?

律师:这个说法太荒唐

“我要是不去东莞这一趟,他说不定就跟别人跑了!”8日,来自恩施农村的晓梅,从广东一回到武汉就向弟弟感叹。晓梅今年26岁,和丈夫结婚刚刚两年。

原来,因为晓梅家地处偏远的恩施山区,经济状况一直不好。两人结婚后,丈夫张军就到南方打工挣钱。让晓梅欣慰的是,丈夫是高中毕业又有一技之长。每个月都会准时寄钱回家,家里的日子也渐渐地好过起来。

“老板给我涨工资了!”今年春节后,丈夫在厂里的工作做得不错,晓梅也跟着高兴。让晓梅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建立才两年的小家庭却面临着危机。

“我们离婚吧!”国庆节前,晓梅接到了远在广东东莞的丈夫的电话,这一下让晓梅懵了。

丈夫解释说,老板给他升职涨工资是因为对他有想法,老板的女儿对他有了那个“意思”。张军明白,只要自己同意这门亲事,未来就有了非常好的保障。经不住诱惑,张军对晓梅表明了心思,并一再给晓梅保证,只要过几年等条件一好,他还是回到家乡,和晓梅一起过日子。

虽然丈夫一直声称这么做是为家庭考虑,但朴实的晓梅总感觉这不是什么好事,即便丈夫真是这样想的,也是在欺骗老板女儿的感情。接到电话,晓梅一直不知如何是好。

两天后,心里非常不踏实的晓梅赶到了武汉,跟在武汉工作的弟弟说了这件事情。

弟弟听了晓梅诉说,表示坚决反对:“他提出假离婚听来是为你、为整个家着想,但以离婚和结婚的方式来获取钱财这不仅对双方是莫大的伤害,也是极其不道德的。”他带着姐姐找到了律师咨询。

“一旦与你假离婚,能否再复婚很难说清楚。有些人采取这种荒唐手段拿到了离婚证,实际上只是为了达到自己另寻新欢的目的;而你由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自食其果。”律师对晓梅说。

次日,晓梅就踏上了南下的火车。在东莞,晓梅找到丈夫所在的工厂,最终让丈夫放弃了这个想法。

遭遇离婚欺诈

妻子维权八年

如果说晓梅还有几分幸运,及时打消了丈夫假离婚的想法,那么荆州的张娟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为了一个假离婚,她付出了八年时间。

张娟和何皓于1976年结婚,丈夫何皓供职于当地某机关。结婚没多久,张娟就发现丈夫有了外遇。为了挽救这段婚姻,她原谅了丈夫,并苦口婆心劝说丈夫。一段时间后,丈夫似乎真的回心转意了,小家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然而,到了1996年的一天晚上,何皓却对张娟说自己遇到了麻烦:那个“第三者”突然扬言要到他单位让他“身败名裂”,并伤害他一家三口,在这种情况下,何皓就和张娟协商,说只能搞个假离婚才能撑过去。张皓信誓旦旦地说两个月复婚,还写下一个所谓的“保证书”。

考虑到和丈夫生活了20年,孩子也都10多岁了,张娟也不想这个事态扩大。她以为,只要保住了这个家庭,什么事情都还可以商量,于是,张娟相信了丈夫的承诺,也收下了这个“保证书”。

第二天,何皓就拿来一份空白的离婚协议书,两人分别签了字,还拿到双方单位盖了章。因为是假离婚,张娟就没有过多关注这个事情,一切都交给了丈夫操办,没有过多久,何皓拿着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证。

但出乎张娟意料的是,何皓拿到离婚证后,没过多久就与那个“第三者”结婚了。此时,张娟才发觉自己被何皓骗了。

拿着这本离婚证,张娟突然想起,虽然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拿离婚证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而且结婚证也还在自己手上。感觉到还有一线希望,张娟找到了当地的民政局,要求收回离婚证。然而,民政局书面答复张娟:你所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没有法律依据。

张娟不甘心得到这样的结果,于是在离婚后的五年中,她经常到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求收回离婚证。但民政局并不支持张娟的要求,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讨个公道。2002年,张娟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给她的书面答复并赔偿损失。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民政局给张娟书面答复,其内容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悖,存在诸多瑕疵,且未依法按程序作为,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民政局给张娟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当地民政局终于注销何皓与张娟的离婚证,并注销何皓与那名“第三者”的结婚证。

假离婚财产转移

法律遭遇执行难

然而,在大多数假离婚的案例中,除了感情出现问题的情况外,更多的是为了规避经济上的风险,比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今年,全省各级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但9个多月过去了,来自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信息表明,在目前我省执行积案中,有近一成债务纠纷因被执行人“离婚”、财产转移而无法执结。

鲁键是武汉市青山区的居民,说起自己经手的一笔债务,还直喊“冤”。几年前,经朋友介绍,鲁键将手头的5万元钱,借给了做生意的李晓。不想,李晓夫妇拿到这5万元现金后,并没有完全投入到生意上,而是将大部分的钱财都输在了麻将桌上。

见借款没有用在正途上,鲁键就多次找到李晓夫妇,想把自己的资金抽回来,但每次去不是碰壁就是没有,无奈之下,鲁键只好将李晓夫妇告上了法院。证据确凿,债务关系明确,法院很快判决李晓夫妇立即还款。判决下来后,鲁键发现李晓夫妇有一套产权房,于是申请了强制执行。

当法警找上门,正准备给房子贴上封条时,躲避多时的李晓丈夫王某出现了。“这房子你们不能封!”王某不慌不忙地拿出了已经生效了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根据协议房子属于王某,法院无法查封。

借出去5万元,到头来却一分钱没有收回,让鲁键沮丧不已。经过半年多的调查,鲁键这才明白了其中的奥妙。原来,为了躲避鲁键的债务,李晓在一得知鲁键将要告她时,夫妇俩就抢在开庭前办了假离婚。虽说知道了真相,但苦于没有证据,鲁键却还是奈何不得,只好一点一点追债。

让鲁键没有想到的是,事隔近3年之后,事情出现了转机,李晓自曝了假离婚的内幕。原来,1997年4月,40多岁的李晓与王某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结婚后,两人共同在青山买下了一套房。李晓做生意欠了债,于是找鲁键借了5万元钱,却同王某一起输了个精光,鲁键只好告上法庭。2002年10月初,眼看这官司要输,她亲自执笔,写下了《协议离婚书》,将房子归了王某。同年10月14日,两人在法院协议离婚。没多久,李晓欠钱的官司败诉,这张离婚协议成了挡箭牌,保住了房子,两人生活至今。

今年初,李晓发现王某打算将房子过户给他与前妻的女儿,李晓当即反对。王某手持离婚协议要她搬走,还告上法庭。然而,此时的李晓后悔已晚:由于李晓拿不出确切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有效,房子归王某所有。

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二》正式施行。该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纠纷的空间将大大缩小。

为吃低保假离婚

赔了夫人丢了房

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假离婚的案件更是花样迭出,为了多拿“低保”,不少人也盯上了假离婚。江岸区就曾经出现了这样的怪事,该区一名申请人的工资足够养活一家人,但为了能吃上低保,他硬是通过假离婚和分户口的方法,将全家5口分为3户:无退休金的父母一户,下岗的妻子和上中学的儿子一户,余下他自己单独一户。这样一来,父母和妻儿都能吃低保了,可谓煞费心思。

但算盘打得再好,也有不如意的时候。

秦国和张莺是一对结婚已经10多年的夫妻,家住江岸。2000年之后,两人都从原来单位下了岗,根据政策社区为两人办理了“低保”。但不久,秦国的社保金开始发放。社区知道后,决定取消两人的“低保”资格。每个月一下少了几百元钱,两人心里就不是滋味了,琢磨着如何继续领“低保”。

四下一打听,两人还真想出了个“好”主意。“我听人说,外地人都通过假离婚领‘低保’呢!”一天张莺回家提出了这个办法。起初,秦国还是不同意,离婚毕竟不是个小事。

“你个大男人,挣不到钱还死要面子!”不过,经不起张莺的激将,秦国也就答应了。为保证张莺能继续领“低保”,夫妻俩决定假离婚。

办手续前两人约定:无论什么情况,现在居住的50平方米的房子都属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到民政局后,张莺又说要将房子划到自己名下。秦国想反正要复婚,没有多想便同意了。离婚协议上注明:房子归女方一方所有。离婚后,张莺如愿继续领取“低保”,两人也过着离婚不离家的日子。因为张莺拿着“低保”,秦国也就没有急着要复婚。

转眼就是半年过去了,秦国开始听到了些风言风语,这才知道,张莺认识了另外一名男子,且打算结婚。见事情无法再瞒下去,张莺也就索性摊牌了:根据离婚协议,张莺多次要求秦国搬家。

无奈,秦国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认为,两人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他们私下的协议并没有形成文字证据,打官司胜算不大。

因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司法上难以认定。此时的秦国可谓是欲哭无泪,一场假离婚被弄假成真,所有的痛苦也只有自己单独承担了。

正因为《婚姻法》未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作出规定,以假离婚钻法律空子的现象日益频繁。一些人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赔偿、计划生育;更有甚者,在买房、获取低保金或房屋拆迁补偿金、出国等方面大做文章。而《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实施办法》中,列出的23种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中,就包括了分离户口等“新情况”。

法律严加看管

让离婚不再成游戏

对于当事人以假离婚改变财产所有权性质,规避法律追究的现象呈上升的趋势,曾有基层法院进行过分析。南漳县法院对14件夫妻合演的假离婚案件分析,总结出了这类假离婚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在民政部门办理,且不像一般离婚案件当事人争执强烈,而对于财产、债务的分割往往也显失公平。而同时,大部分当事人在假离婚成功后,仍然生活在一起。

根据这些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实践中,也堵住了不少类似案件。为逃避债务,十堰男子游某与妻子田某演起假离婚的“双簧”戏,即家庭共有财产,包括新建的“小洋楼”、彩电、音响、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和子女全归女方。他们还将该假离婚协议书交一份给民政部门存档,致使马某等得不到应有赔偿款。判决书生效后,马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游某与其妻乃是假离婚,于是依法追加田某为该案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游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假离婚这种名亡实存的婚姻关系,滥用夫妻共同财产自由处分权,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为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建议,民政部门要重点查清离婚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只凭双方陈述,就发放离婚证,以防止假案出现。而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中有逃避债务的离婚行为人,可以裁定变更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而除了法律的手段外,作为婚姻的当事人,如果对婚姻、家庭和社会保持起码的责任心,也许可以大大地减少此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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