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关注 法制报道 律界新闻 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律师动态 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 法律幽默 网站公告 论文精选  
  新闻热线 合同范本 法治时评 反腐之声 司法考试 执业困惑 最新法规 美文自荐 公共信息 律师加盟 律所注册 人才求职 律所招聘  
  按专业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法律师 民商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法律师 劳动法律师
  各专业分类研究: 刑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 经济法专题 民商法专题 房地产专题 知识产权专题 婚姻法专题 劳动法专题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武汉 深圳 成都)合伙人,执业律师,法律本科,代理的“中国最大的民告官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分别被评为199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和2005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楚天都市报》“说法”、《楚天金报》“以案说法”等法律服务栏目法律顾问。
热线电话:13901145334
     13317136465
E-mail:wh148@126.com

用户名:
密 码:
 
 
 
武汉律师网客服中心
027-82620148
Email:wuhan148@163.com
湖北: 13071299876 褚中喜律师
武昌: 13871510095 饶建军律师
汉阳: 13986058091 冯  力律师
江汉: 13886118775 李  凯律师
武汉: 13907152427 曾  俊律师
汉口: 13986100055 张英华律师
 
韩敏芳 湖北 15871999612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详细
 
韩敏芳 湖北 0724-2493052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详细
 
詹定东 武汉 027-65111015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详细
 
聂本勇 北京 010-59451309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详细
 
吴向阳 湖北 13508636854
湖北省安陆市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详细
 
吴向阳 湖北 07125222657
湖北省安陆市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详细
 
周世钧 安陆 0712-5222657
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中源 武汉 027-86753833
忠三律师事务所 详细
 
谭德忠 湖北 0728-3323862
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详细
 
詹定东 湖北 027--65111015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详细
 
黄和清 武汉 027-8789652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详细
 
汪群 武汉 027-87877677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详细
 
冯刈 武汉 027-87312478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详细
 
南京律 江苏 025-85233513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永娥 西安 029-81989817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陈儒坤 湖北 027-59838991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详细
 
黄坤志 湖北 13212716350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栋伟 襄樊 0710-3511878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详细
 
毛国敏 武汉 13006111186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详细
 
曾能文 湖北 027-87211012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详细
  上海国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湖北野责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创基律师所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湖北以诺律师事务所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武汉风神数码
擅接转团业务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擅接转团业务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2011-10-27 10:07:11 字号 打印关闭

  焦女士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赴新、马、泰旅游合同,之后该旅行社擅自将该批游客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组团出游,岂料在泰国游览中大巴翻车,造成1死多伤的严重后果,焦女士在这场事故中亦身受重伤。由于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焦女士以侵权为由将两家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巨额索赔。10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与原告签约的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7万余元,本案第三人即受让旅行社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15日,焦女士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焦女士购买中山国旅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游览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行程共计11日,保险项目为:旅行社责任险、购航空险、赠意外险,团费为4560元。同年12月21日出发时,系由南京康辉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焦女士被倒团后全然不知情。12月26日晚,焦女士等在泰国游玩时,其乘坐的旅游车突发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焦女士等多人受伤。当地权威部门认定,旅游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焦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等。

  2009年2月27日,原告入住江苏省中医院治疗,康辉旅行社垫付住院费1000元,其间住院17天。此后,焦女士又入院行摘除肩部钢板手术,住院30天。2009年3月,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焦女士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焦女士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腰1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以伤后8个月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6个月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6个月为宜。

  由于无法就责任归属和最终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焦女士只好走上法庭,为自己的伤心之旅讨说法,以签约旅行社中山国旅为被告,将受让旅行社即南京康辉列为第三人一并诉至法院,提出总标的额为52万元的赔偿请求。

  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对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的第四至七项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焦女士车祸外伤后致左锁骨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车祸外伤后,误工期限为9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

  经庭审质证,法院确定赔偿范围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物损费、通讯费、资料翻译费、残疾赔偿金,上述总额为180680.96元。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仅针对左锁骨骨折损伤而评定,故对于原告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应按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以上期限结合原告第二次住院的期间,按相关标准计算本案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应当分别确定为18000元、12600元、3780元。对于精神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残疾等级、侵权情节、处理经过等因素,酌定为30000元。对于原告支出的团费4560元,原告受伤后未游览其后安排的行程,从倾斜保护旅游者利益出发,法院酌定应返还费用为3000元。原告所称的意外保险金并非基于侵权主张的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称的泰国理赔款,不在本案处理范围,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综上,本案应纳入赔偿范围的赔偿总额为248060.96元。

  (李自庆 缪海燕)

  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释明■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中的约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的旅行服务等。本案中,原告焦女士与被告中山国旅签订了赴新、马、泰11日游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又擅自将包括原告在内的一批签约游客转让给南京康辉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在具体落实原告等人的具体行程中,因车辆意外事故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受伤。据此,被告中山国旅对原告焦女士构成侵权,焦女士本身无任何过错,无需分摊任何责任。

  法院还认为,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原告在旅游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并选择以侵权之诉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焦女士227060.96元(已扣除了被告及第三人此前垫付的21000元);驳回原告焦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维权网  法律桥--您的律师  中国律师调查网  武汉仲裁委员会 恩施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律师网   成都律师网  大连律师网 北京师网

 


声名:本站为公益性律师门户网,宣传法制和建立律师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是本站设立之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
无关,网上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认为不妥,请与我们联系.网上律师信息未作进一步核实,委托时请仔细核对
律师执业证件.网上律师的意见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版权所有. 2004-2005. 武汉律师网 | 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樱花大厦B座 2701室(武汉大学正门斜对面) | 邮编: 430010
网址:www.027110.com |www.wuhan148.cn|www.wuhan148.com.cn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武汉律师网
电话:0027-87166006 / 87166629  传真:(027) 87163996 | 电子邮箱:wuhan148@163.com
京ICP备08009010号-1  武汉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