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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自助出游,发生意外如何分责
“AA制”自助出游,发生意外如何分责

2011-10-14 08:35:42 字号 打印关闭

   李文涛 薛灵

  编者按 又是一年一度“十一”长假,旅行度假成为不少人的首选,亦有不少人尝鲜时下流行的自助游。但这种出游方式暗藏着一定风险,万一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的分担成为首要问题。

  2010年11月30日,“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在网上发布帖子,组织“驴友”前往河南省辉县市某景区旅游。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2010年12月1日,“驴友”徐某(男,62岁)通过王某在“洛阳驴友”王某某(本次旅游其中一位小组长)处报名参加旅游。

  2010年12月4日上午,63名“驴友”由召集人杨某联系租一辆大巴前往景区旅游,途中由临时指定的会计对每个人先行收取住宿费50元加门票费20元(共计70元),多退少补。到达后由会计集体购票进入景区。下午5时许,徐某和其他3名年龄偏大的“驴友”未能跟上,为赶上大队,徐某带领其他3名“驴友”从小路(未按召集者指定的路线行走)追赶队伍(景区内该小路口未设立“危险、禁行标志”)。途中,徐某不慎从高约20米的悬崖上坠崖身亡。事后经本次旅游的临时会计决算,每人剩余费用3.85元,每人返还费用3元,剩余0.85元(63人合计53.55元)用于召集人召集本次旅游所支出的电话费。

  事故发生后,景区就该事故对受害人达成赔偿24万元的协议。那么,“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小组长王某某、“驴友”王某、景区、徐某应当如何确定责任?

  本案中,对于“驴友”徐某的意外死亡,景区应承担主要责任,“驴友”徐某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人没责任。理由如下: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或游客到经营场所消费时,经营方应当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和条件,造成消费者或游客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徐某等“驴友”买了票到景区旅游,景区依法应对其安全等负责。可是,景区明知走小路危险而未设立“危险禁行”标志提醒游客,造成徐某坠崖死亡,所以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之所以“驴友”徐某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是因为其属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注意景区的安全,特别是在掉队时不按指定路线去追队伍,而抄小路不慎坠崖死亡,应该对自己的失误承担部分责任。

  其他人为何不负责任?因为产生民事责任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对损害事件有内在的关联性,即对损害事件应有因果关系。可是,本案中的其他人员与徐某的死亡没有这种关联性和因果关系。本次活动创建人杨某在发帖召集“驴友”时已经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应当说,他的发帖是订立本次“驴友”旅游合同的“要约”。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合同一旦成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应当依法履行,违约者应当承担责任。既然“驴友”徐某响应了创建人杨某发帖中已经声明的“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的要约,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驴友”在旅游中发生的风险就要按合同规定办。简言之,即“驴友”徐某同意了创建人杨某发帖的要约,就证明同意“活动风险自负”,所以,自己不小心坠崖死亡与其他“驴友”无关。况且,由于本次旅游是AA自助游,其与赢利为目的的旅行社等组织的旅游截然不同,出现意外不应由“驴头”等担责。

  “驴友”出行,对于出行的路线、同行“驴友”的综合情况、个人的身体状况、是否购买保险等等因素,都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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