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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尚须不断完善

同步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尚须不断完善

杨 涛

  怎样解决刑讯逼供这个顽症,是每年高检报告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为此在参加CCTV12《大家看法》栏目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的节目录制时,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要从“制度”“技术”“律师作用”三方面努力。他特别提到同步录音录像在预防刑讯逼供中的作用。作为预防刑讯逼供的有效方式,最高检从2006年提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今年的报告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检察机关在推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以后,在防范刑讯逼供方面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不过,这些年来,关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新闻仍然不绝于耳,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在今天仍然要得到重新审视。

  事实上,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目前只是在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时,才广泛推广,而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这种“官民不平等”(检察机关主要侦查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而公安机关侦查的是普通公民的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近些年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全面实施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发生刑讯逼供等问题”,这一目标何时能实现,我们将拭目以待。

  即使是全面实现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我们也不能过于迷信它的作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技术手段,但凡是技术,总是要人来操纵,而只要有人的因素在,如果不施加严格的监督,就会给有关人员上下其手、弄虚作假提供可趁之机。比如说,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以后,让他在“臣服”后再来做录音录像。对于这一点,孙谦副检察长也是清醒的,他说“要通过细化规定,强化技术手段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力度”,譬如,“对侦查讯问的场所必须有严格的规定,你只能在什么地方询问,而这个地方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自动的,不是说我讯问人,想录就录,向掐就掐,你进入这个房间,一询问就是自动的、全程的。”

  再如,同步录音录像是控制在侦查人员手中,最高检于 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甚至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原浙江省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涉嫌犯受贿罪被诸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黄国超认为检察院对其进行了“威胁、欺骗、引诱”,其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但是,公诉方竟以审讯录像是“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及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为由拒绝当庭播放。这就很难保证侦查人员出于某种需要,从而篡改录音录像的内容,掩饰刑讯逼供的行为。事实上,在法治发达国家如英国,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且要同样制作两盘录音录像带,其中一盘在讯问完毕后当即交第三方封存,另一盘随案移送。如果法庭上播放时,当事人对录音、录像的内容有异议时,在法官的主持下打开封存的一盘进行对比,以杜绝删剪或者篡改。然而,这样的工作并没有在我们国家得以推广,令同步录音录像的公信打上了折扣。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除完善制度外,更重要是人的监督。孙谦副检察长也提到要发挥“律师作用”。只是,目前律师大多只能在刑讯逼供后,代理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这种事后的控告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我们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再加上律师的介入,让律师参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相信同步录音录像能发挥更大的效果。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是有效的利器,不过,它只有在自身不断完善,使用人不断受到监督,而且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配套(如程序性制裁)的情形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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