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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不如激活现有法律手段
欠薪入罪不如激活现有法律手段

发布时间:2010-03-12 08:34:32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法治观察

杨涛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议全国人大将“欠薪罪”写入刑法,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社会各界对于该话题的关注和热议,笔者于10日对近30名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采访。经对调查结果归纳梳理,除少数称不了解情况而婉拒采访外,多数代表认为恶意欠薪突破了道德底线,应予规范或惩罚,但对于欠薪入“刑”,亦有代表认为需要慎重或者明确反对(3月11日《中国新闻网》)。

  有关“欠薪入罪”的建议,不仅是现在,此前就有类似的呼声了。比如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率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到广州检查时,广州市副市长苏泽群等人就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

  不过,我仍然明确反对设立“欠薪罪”。虽然设立“欠薪罪”可能会受到许多人的赞同,但法律却是要考虑谦抑性和可行性,避免轻微行为上纲上线。刑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它调整的对象内容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最重要的部分进行保护;二是它的调整手段是所有法律调整手段中最严厉的,涉及到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而,必须是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用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情形下,才能动用刑罚手段。

  欠薪的确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经常引发上访、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但如果我们冷静看待这个问题,则会发现这些问题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有些包工头、开发商拖欠工资是因为发包方(包括政府)拖欠工程款,还有些是工人与包工头、开发商存在各种民事纠纷,当然也少不了包工头、开发商有钱赖账,企图榨取工人的血汗钱。这些拖欠的情形各不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因而,设立“欠薪罪”有其技术难度。而且,只要没有诈骗的故意,包工头、开发商就是恶意欠薪,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道德败坏的问题和民事违法行为,并没有严重到非要用刑罚处罚不可。

  相对于动辄将欠薪入罪的思维,我倒认为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现有的法律手段并没有真正激活,才造成工人普遍维权困难,被拖欠工资求告无门。事实上,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往往要到工人投诉时才会主动介入监管用人企业,有时甚至连投诉了也置之不理,在监管用人企业保障工人工资问题上一片空白;许多用人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工人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资方对等谈判,甚至根本就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而当地的工会也不见伸出援助之手;工人被拖欠工资后,因为诉讼成本的问题,根本就无法诉诸法庭,得到司法的援助,即使判决下来,往往也是执行不力,而赢了官司输了钱。

  为此,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能事先介入监管、事后加大处罚,如果工会组织能多提供援助,如果司法部门能简化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我想即便不设立“欠薪罪”,欠薪的问题也能大大缓解;反之,即使设立了“欠薪罪”,以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欠薪问题上的执行力而言,只怕难以使得欠薪问题得以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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