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
以法律的形式来对好心施救者进行保护,当然是不错的选择。已有人指出,之所以美国“雷锋”多,跟许多州都制定有《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是有关系的。但是,先不说在我国各地已经出台了各种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提倡、表彰和救助的政策或法规,是否还有必要再专门立法对好心救助者进行保护;仅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及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已经能够解决一些相关问题。
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事情是泾渭分明、事实确凿的。但问题在于偏偏很多时候情况并非如此。过去发生的事情往往难以复原,所以才要重视证据;客观事实不可再现,法律只能相信根据证据而推断出来的法律事实,故而才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说。好心救人被诬告当然冤枉,而如果在现有证据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判原告败诉,那么他被侵犯的权利又如何得到救济?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中美法律出现了分野,美国是举证不能即败诉,然后赢家通吃;而在我国却不行,哪怕证据不能充分支持他,判决败诉被侵权者也是不干的。所以我们只能讲求某种平衡,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各打若干大板。这是两种诉讼文化的差异,非三言两语能够说清。
更实质的问题是,虽然“彭宇案”后遗症严重,让“许多善良的人们彻头彻尾的寒了心”,然而,这并不是法律对好心救助者保护不力的问题。检视“彭宇案”我们会发现,与其说是公众对判决不满,不如说是公众不能接受相关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推理逻辑。因此,“彭宇案”从根本上反映的是公众对裁决的不信任,而这又导致了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自我选择性相信,最终破坏了社会信任。但为什么社会信任会如此脆弱,以至于这么容易就能被破坏?以及为什么在社会信任如此脆弱的情况下人们却选择相信自称的“救助者”?这又是一个社会心理结构的问题。
无论对于“彭宇案”还是之后类似的“李凯强案”,不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彭李二人的“冤枉”,而是公众选择去相信“助人为乐”的阳光故事。这与其说是公众经过各种信息筛选和判断之中真正认定了彭宇和李凯强是助人为乐者,不如说是他们“希望”彭李二人是助人为乐者,并在没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心理上又将这种“希望”认定为“事实”了。更深层地说,这种社会心理又有着其社会结构背景,反映的是在社会公德整体下滑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心底的无奈与期盼:面对每天都发生的冷漠和自私,他们从心灵深处发出了对真正助人为乐的呼唤!
一言以蔽之,社会的冷漠和自私导致人们对恶的唾弃和美的渴望,这才是“彭宇案”引起争议的背景和逻辑。因此,与其试图以一部法律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还不如对其认真地进行研究和剖析。在个案已经导致公众对法院和法律产生某种程度的怀疑的情况下,重要的是重塑和强化法院以及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要能够发现公众的质疑里面对“信任”和“美好”的期待。同时,政府要做的就是充分鼓励、引导和培育这种社会自身的导善机制,鼓励自由讨论,在立法时充分考量国情,而不是再次强行介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