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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状元可否戴罪上大学?

高考状元可否戴罪上大学?
中国律师网  2008-07-28  特约评论员 段建国 
 
  

  《海峡都市报》以《高考状元被查出为逃犯 请求带罪上大学》为题报道:2008年7月7日晚10时30分,泉州丰泽治安大队在布控中,抓获一名宁德警方刑拘上网追逃的重伤害嫌疑人丁某城。经查,此人竟是福安市今年高考高职单招理科状元。记者与嫌疑人丁某城进行了对话,丁某城说,他希望能够戴罪上大学,有了文凭再坐牢。该报道面世以后,引起了轩然大波,激起较大反响。有的网民对丁某城表示同情,留言为了挽救失足青年,可以尝试戴罪上大学。有的网民表示强烈反对,坚决要其先服刑,认为如果他真的是块金子,坐完牢之后再去当他的状元。

  戴罪上大学很明显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法律也不应当因为一个学生,重新设置新的刑罚方式。尽管丁某城在被抓获时刚刚19岁,尽管丁某城高考成绩较好,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之下,对戴罪上大学,笔者持反对态度。

  丁某城戴罪上大学,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地位高低不是享受法律特权的理由,所以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财富多少不是享受法律特权的理由,所以,所谓中国首富牟其中被依法审判。贡献大小不是享受法律特权的理由,所以,为党为人民做过很多有益的工作的刘青山、张子善,被毛泽东主席批准,依法执行枪决。丁某城能成为福安市今年高考高职单招理科状元,确实不容易,但是如果因为他是高考状元,从而对其网开一面,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如果对高考状元应当开绿灯,那么对国宝级的院士们是不是也该法下留情?如果对高考状元应当开绿灯,那么对劳动模范、三好学生等等是不是也应当法外用情?

  戴罪上大学,不利于矫治丁某城。据媒体报道,对于伙同他人持刀将人刺成重伤一事,丁某城也作了交代。2006年6月20日上午,丁某城伙同汤某华等3人,持马刀将受害人郑某忠砍成重伤。6月26日,宁德蕉城刑警大队将他及同伙刑拘上网追逃。持马刀行凶,并将受害人郑某忠砍成重伤,充分证明丁某城等人主观恶性之大,危害之严重。暂且不论丁某城等人是否是有剥夺受害人郑某忠的生命的犯罪故意,纵然是以故意伤害受害人郑某忠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234条规定,若是轻伤害,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重伤害,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丁某城等人已经给受害人郑某忠砍成重伤,后果已经比较严重,所以以故意伤害罪处刑一般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丁某城给人造成的伤害不是轻伤,而是重伤,而且是持利器伤人,主观恶性较大,让丁某城戴罪上大学,无疑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大学毕竟不是改造犯人的地方,而是大学生学习的园地。在学习的氛围之下,在无人监督的环境之下,改造持马刀将人砍成重伤的丁某城,改造的力度,教育的深度,实在是难有保障。

  丁某城报复心理较重,戴罪上大学会威胁到其他学生。记者曾问丁某城:“两年前你正在念高一,怎么会持刀伤害他人?”丁某城回答说:“我们3个人都是同学,被砍的郑某忠也是同学。郑某忠家境富裕,时常与别的有钱的同学欺负我们,使我们学习受影响,跟老师讲没用,这才让我们横下心来报复他,但没想用力过量,将他砍成重伤。我很后悔。” 记者又问丁某城:“他怎么欺负你们?”丁某城回答说:“他身材高大,经常找茬打我们,取笑我们,有时做作业,他在旁边捣乱,回到宿舍他也经常纠缠,使我们无法入睡。”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加之青少年自控能力差,学生之间找茬、欺负弱小的现象会时有发生,但是绝对不可以持凶器伤人。持马刀将同学砍成重伤,证明丁某城有明显的报复心理。人们不会忘记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的马加爵, 身为大学生,却性格怪癖,最后酿成四个同寝室的大学生被残忍杀害。像丁某城这样的人,纵然戴罪上大学,谁敢与其同桌?谁敢与其同寝室?正像网友留言所述:我们都是从小长大的,学校里以大欺小是家常便饭,但都是有限度的,一般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丁犯的报复显然太过份了。丁犯要为自己的残忍付出相应的代价。可以说,丁犯不是一个好苗子,他本性中的报复嗜杀性格,决定了他不是一个宽容的人,不是一个能担当重任的人,这样的人,以后谁敢用?只能控制使用。而他一个心高气傲的人,肯定不会甘心被控制使用,他还会报复,他今后的道路肯定是坎坷的。对社会来说,这是一个危险的人。

  不同意丁某城戴罪上大学,不等于说丁某城没有依法宜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首先,丁某城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尽管丁某城于2008年7月7日被抓获时已经19岁,但是丁某城伙同汤某华等3人,持马刀将受害人郑某忠砍成重伤,发生在2006年6月20日上午。案发当时丁某城才17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由于丁某城才17岁,是未成年人,所以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尽管丁某城持马刀伤人罪不可恕,但是从犯罪前因看,受害人郑某忠长期欺负丁某城,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另外丁某城被抓获以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不讳,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些是法庭在对丁某城定罪量刑时宜考虑的因素。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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