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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民事索赔二审开庭
“齐二药案”民事索赔二审开庭
广州日报  2008-08-27 吴秀云 袁黎 
 
  

  “齐二药案”民事索赔二审开庭,中山三院是否药品销售者仍是焦点

  备受关注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昨天上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此前,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公司赔偿11名受害人总计350万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齐二药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亲自主持了昨天的庭审。

  昨天审判席上坐了5名法官,审判长是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庭审进行了5个小时。中山三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运用法律错误,在上诉请求中要求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省医保公司则表示应按份承担责任,但要求对导致患者死亡的各原因因素的作用程度进行认定。

  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焦点一

  医院用药还是病人用药?


  中山三院提出,中山三院并非药品的销售者,而只是使用者。中山三院是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医院在涉案药品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其购进价格与给患者使用药品的差价,由政府明确规定,收益是为了弥补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投入不足。

  患者方当庭质问:“中山三院每年营业收入多少?”“国家每年给多少补贴?”“每年从药品中收益多少?”患者代理律师说,中山三院的相关资料显示,其主要收入来源便是药品,药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48%,这足以证明其为销售者。此外,药品的使用者应该是最终的消费者,而不是医院。

  焦点二

  及时上报义务还是立功?


  中山三院反复强调没有失职,因为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该院遵循诊疗规范和医疗常规,用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使用该药是因为其在省卫生厅药品招标会上中标,医院没有检验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其二,在假药事件中,该院是全国第一家上报涉案药品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为避免假药在更大范围内出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

  患者方反驳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这是基本的义务和责任,不是功劳,否则就构成刑事责任了。中山三院举出上海一例假药案的判决,该案例中承担责任的是各药品经销部门,涉案医院不负责任。患者方反驳,中国不是判例法,无法借鉴以往案例。

  焦点三

  专家意见是否诉讼依据?


  省医保公司认为,应承担按份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其赔偿负担。其质疑一审判决中专家组出具的患者死亡与药品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认为该鉴定意见只可作为行政命令依据而不能成为诉讼依据,因为该专家组不是法定鉴定机构,也不是法医。

  患者代理律师认为,齐二药、金蘅源、省医保公司以及中山三院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所以省医保公司以及中山三院与后果之间都是直接结合关系,故应当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向他们任何一方追索赔偿,况且法院明确保留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三方向齐二药追偿的权利。而对专家鉴定的异议,省医保公司在一审时并未提出,现在已无权利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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