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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卖房强赶租客,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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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卖房强赶租客,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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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2008-08-25 11:47:53.0 高靖 杨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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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在先,在租户未搬离的情况下,将出租屋售出,并擅自将租户物品搬出。日前,罗湖区法院审结了一宗业主为卖房强赶租客,侵犯租客权利的案件。
2007年9月23日,被告黄某潼委托被告黄某晖与原告于某萍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约》,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南的一处房产,以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原告于某萍,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某萍向被告黄某潼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800元和10月份租金。
2007年10月中旬,被告黄某潼通知原告于某萍承租房屋已出售给他人,要求原告在1个月内搬出租赁房屋。2007年11月16日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因原告于某萍未将涉案房产交还被告黄某潼,2007年11月30日,被告黄某潼以原告于某萍未交租为由,要求管理处停止涉案房产的供水、供电。
随后被告黄某潼委托律师向原告于某萍发出律师函,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搬离涉案房产。于某萍未按通知搬出涉案房产,2007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黄某潼在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打开涉案房产的门,将原告存放在室内的家具及物品搬出租赁房屋。
小区管理处未予放行,被告便将原告的家具及物品存放在小区监控室旁走道内。其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停水、停电及物品破损、丢失的损失,被告黄某潼提出反诉认为原告违约在先,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涉案房产转移给陈某某后,原告于某萍与被告黄某潼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仍然有效,原告于某萍对涉案房屋仍享有使用权,被告要求物业管理处停水、停电时,已不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是一种侵权行为。特别是2007年12月17日,被告黄某潼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打开原告承租房屋的门,并将原告的家俱及物品清理后存放于小区监控室旁走道内,是对原告合法财产的侵害。综上,被告黄某潼在履行《房屋租赁合约》时不仅违约,而且侵害了原告的承租权和财产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因被告黄某潼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被告黄某潼双倍返还原告于某萍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6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于某萍支付被告黄某潼租金人民币1,140元,驳回原告于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黄某潼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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