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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100年违法的底气从哪里来?

高速公路收费100年违法的底气从哪里来?

董正伟 [ legaldzw ] 于 2008-07-22 09:55:48.0 发表在[ 评论 ]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是封建时代山大王、土匪打劫时常说的一句话。然而,今天一条条公路上随处可见的“收费站”,让让过往的司机确确实实感觉到了“收费站”的霸道。近日,媒体报道首发公司针对法律人士对机场高速路收费违法的指控,回应称首发公司坚持收费经营一百年。如果真如首发公司所讲,所有的“收费站”都可以经营100年,法律的尊严何在?

  地上的路是人类社会走出来的,任何人都无权利限制人们的通行权。传统社会如此,现代社会更应当保障宽敞、安全、便捷的道路。一个社会连起码的道路通行权利都无法保障,这个社会很难称得上真正的文明进步。拦路收费或者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路障收费是低劣的“强盗劫财”行为。当初,国家为了迅速发展经济,建立快捷通常的道路运输系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民间资本等形式修筑了一些公路、桥梁,采取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还贷和集资款。这就是公路收费站的由来。到后来,各地普遍采用引入社会和民间资本建设高速公路,然后授权经营的方式回收投资和适当盈利。

  现有的公路收费站,一般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和社会投资建设的两种情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收费期限较短,收回贷款和投资后应立即停止收费。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路,收费期限较长,收回投资和适当盈利后,也应立即停止收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二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之所以首发公司理直气壮地说要收费100年,在于首发公司获取了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授权。也就是说北京市把机场高速路和周边地区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统一转让给了首发公司。首发公司在法庭上可以大言不惭地辩称首发公司收费是依法行使经营权,不是收费还贷。按照首发公司的说法,北京市把公路经营权作为一种资源、资产授予他们无限期经营。明明是政府借贷建设的公路,经过内部的一个收费权转让就变成了企业的永久性经营权。这个问题出在哪里呢?只能是北京市有关部门在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过程中,违反法律变更公路性质。

  还有很多地方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引进民间资本成立了专门的公司,或者专门成立了国有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这些企业在高速公路收费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尽快收回投资,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很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成为公众上市公司。按照政府还贷公路最长15年到20年的经营期限,经营性收费公路30年的经营期限,这些经营公路收费的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截止时将面临歇业的命运。而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能因为在期限届满日之前就收回投资,应当终止收费经营的。但这些企业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处境,股票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因此,以收费公路为主要营业收入的企业上市是导致公路收费违法问题的根源之一。

  尽管首发公司辩称机场高速收费是为了缓解机场通行压力,这样的说辞很荒唐。不能因为交通拥挤就像车辆收费。难道因为人口多就可以向所有人收费吗?交通拥挤要想办法解决,而不是违法的拦路打劫人们的财富!

  综上所述,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不论是政府还贷的公路和高速公路,还是社会集资捐助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路,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条件设置收费站点,依法听证确立收费标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截止时终止收费。尤其是政府还贷公路,只要收回投资就必须停止收费。而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的确定以收回投资和合理利润为判断标准,这个合理利润是多少要依法明确。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毫无疑问是现代政府应当以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无论如何公路不应当成为企业长期经营获利的借口。否则,超越法律规定时限进行公路收费经营就是“拦路打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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