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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武汉 深圳 成都)合伙人,执业律师,法律本科,代理的“中国最大的民告官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分别被评为199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和2005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楚天都市报》“说法”、《楚天金报》“以案说法”等法律服务栏目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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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应否归还
                                 学雷锋日遭遇“有偿雷锋”

  来源:楚天金报   记者:饶纯武

         3月5日是学雷锋日,武昌的蔡师傅驾驶货车跑运输时,在长丰桥附近不慎遗失一个价值1000元左右的轮胎,被途中某单位值班员拾得。蔡师傅对拾得者表示感谢,不料对方狮子大张口,索取300元的感谢费。

最终通过警方调解,蔡师傅花了140元才“赎”回轮胎。事后,蔡师傅心里很不是滋味:“不想在这个特殊日子里遇上这种事,拾金不昧的精神跑哪儿去了?”

  主动索取“感谢费”不可取

  蔡师傅的经历,让周围的群众议论纷纷。不少人认为,拾得者讨要一点感谢费不算过分,这总比丢了东西要好。但如果拾得者索要的金额过大,那就要不得。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禇中喜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里所指的“费用”可理解为“保管费”、“服务费”和必要的成本付出,绝非酬金。除非失主自愿给付,酬金是不能强行收取的。

  “物权法”草案允许获取报酬

  据了解,全国人大将于本月讨论《物权法》草案,据了解,该草案规定:拾得者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拾得者提出报酬,失主要按规定支付。拾得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可得3%-20%酬金。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举给予拾得人必要的权利,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去践行拾金不昧的更高的道德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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